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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化妆品包装不再使用"QS"标志
发布时间:2020-04-08 18:21浏览次数:22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的包装标示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QS”将退出历史舞台化妆品迎来“大换装”。

  QS”标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历经十载光阴,随着两证合一的颁布,使得“QS”标志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同时,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防晒效果标识内容。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附: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一、防晒指数(SPF)标识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三、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测定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以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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